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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7 條
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,應由其本人負擔。如確屬赤貧無力負
擔時,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87 條
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,所需旅費,應由其本人負擔,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,執行機
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