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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6 條
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,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如因即時無相當舟
、車、航空器可供搭乘,而生活困難者,其居留期間,仍應供給飲食及住
宿。
前項居留期間內,警察機關應負責監視其行動,非有重大事由,不得拘束
其身體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86 條
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,於刑之執行完畢,或赦免後,如因即時無相當舟車、航空器可
供搭乘,而生活困難者,其居留期間,仍應供給飲食及住宿。
前項居留期間內,警察機關應負責監視其行動,非有重大事由,不得拘束其身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