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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4 條
檢察官應將受驅逐出境處分外國人之經過詳情彙送外交部;必要時,由外
交部通知受處分人所屬國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84 條
檢察官應將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之經過詳情彙送外交部,必要時,由外交部通知受處
分人所屬國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