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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2 條
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,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82 條
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,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