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2 條
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,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82 條
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,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