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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1 條
強制治療處所,於治癒時,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81 條
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,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