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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0 條
強制治療處所,對於患嚴重之花柳病者,應予隔離,並監視其行動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修正
第 80 條
(應隔離及監視行動者)
強制治療處所,對於患嚴重之花柳病者,應予隔離,並監視其行動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80 條
強制治療處所,對於患麻瘋病及嚴重之花柳病者,應予以隔離並監視其行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