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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 條
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,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,如不具備時,
得通知檢察官補送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8 條
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,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,如不具備時,得通知檢察官補
送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