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9 條
執行強制治療處分之處所,應切實治療,並注意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身體
健康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79 條
執行強制治療處分之處所,應切實治療,並注意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身體健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