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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8 條
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修正
第 78 條
(強制治療處所)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78 條
強制治療處所,為花柳病院,麻瘋病院,或公立醫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