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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6 條
保護管束期間,執行已達十分之九,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,並徵詢執行
保護管束者之意見,認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時,應聲請法院延長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76 條
保護管束期間,執行已達十分之九,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,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
見,認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時,應聲請法院延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