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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5 條
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,已達一年以上者,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,並徵詢
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,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,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
其執行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75 條
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,已達一年以上者,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,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
之意見,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,應聲請法院裁定,免除其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