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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4 條
緩刑或假釋期內,執行保護管束者,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
及交往之人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74 條
緩刑或假釋期內,執行保護管束者,對於受保護管束人,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