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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3 條
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者,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輔導以適當之工作,
並考察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73 條
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者,對於受保護管束人,應輔導以適當之工作並考察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