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2 條
以保護管束代禁戒處分者,對於受保護管束人,應促其禁戒及治療,並隨
時察看之;必要時,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72 條
以保護管束代禁戒處分者,對於受保護管束人,應促其禁戒及治療,並隨時察看之,必要
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