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0 條
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,對於受保護管束人,應注意其性行、生活習慣
等情況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70 條
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,對於受保護管束人,應注意其性行、生活習慣等情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