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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9 條
受保護管束人逃匿、死亡或復犯他罪時,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即報告檢察
官;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,並應由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。
受保護管束人應召服役,準用前項規定。
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修正
第 69 條
受保護管束人逃匿、死亡或復犯他罪時,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即報告檢察官。假釋中付保
護管束者,並應由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。
受保護管束人應召服役,準用前項規定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69 條
受保護管束人死亡時,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即報告檢察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