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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8 條
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,報告檢察官。其有
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,應列舉事實,立即報告。
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,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
時,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。
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修正
第 68 條
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,報告檢察官。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
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,應列舉事實,立即報告。
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,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,應即通知原
執行監獄之典獄長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68 條
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,填表報告檢察官。
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表,由司法行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