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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6 條
執行保護管束者,對於受保護管束人,得指定其遵守一定之事項;受保護
管束人不遵守時,得予以告誡,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;
必要時,得限制其自由。
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修正
第 66 條
執行保護管束者,對於受保護管束人,得指定其遵守一定之事項。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時
,得予以告誡,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;必要時,得限制其自由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66 條
執行保護管束者,對於受處分人,得指定其應遵守之事項。受保處分人不服時,得
予申誡,並得限制其自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