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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5-1 條
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,並指定日期,命往執行保護
管束者之處所報到。
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,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、身世調查表
暨其他有關書類,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。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
報到後,應立即報告檢察官;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。
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修正
第 65- 1 條
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,並指定日期,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
到。
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,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、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
,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。執行保護管束者,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,應立即報告檢察官;
指定日期報到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