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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5 條
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,負隨時調查、監督之責;必要時,得予以警
告,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。
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修正
第 65 條
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,負隨時調查監督之責;必要時,得予以警告,或另行指定執
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65 條
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,負監督之責;並應每月考察其執行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