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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3 條
受處分人死亡時,其勞作金或撫卹金,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、家屬或其他
應得之人領取。
前項領取,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63 條
受處分人死亡時勞作金或撫卹金,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、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。
前項領取,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