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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1 條
為前條懲罰前,應與本人以辯解之機會,認為有理由者,予以免除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61 條
為前條懲罰前,應與本人以辯解之機會,認為有理由者,予以免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