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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8 條
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應予獎賞:
一、作業成績優良者。
二、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。
三、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。
四、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58 條
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應予獎賞:
一、作業成績優良者。
二、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。
三  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。
四  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