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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7-1 條
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,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;勞作金總額,提百分
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。
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;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
獎勵費用;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;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
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,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
金。
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,應專戶存儲;前項為改善受處分人生
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,免提折舊。
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修正
第 57- 1 條
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,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;勞作金總額,提百分
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。
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;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
獎勵費用;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;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
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,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
金。
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,應專戶存儲;前項為改善受處分人生
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,免提折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