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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7 條
第三十八條、第四十條、第四十一條、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之
規定,於本章準用之。
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修正
第 57 條
第三十八條、第四十條、第四十一條、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之
規定,於本章準用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57 條
第三十八條、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之規定,於本章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