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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6-1 條
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,給與勞作金;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
狀及作業成績給付。
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,發給獎勵金。
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修正
第 56- 1 條
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,給與勞作金;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
狀及作業成績給付。
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,發給獎勵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