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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1 條
禁戒處分執行中,受禁戒處分人如有更犯吸用煙毒情形,執行禁戒處分處
所,應即報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51 條
禁戒處分執行中,受禁戒處分人,如有更犯吸用煙毒情形,執行禁戒處分處所,應即報告
指揮執行之檢察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