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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0 條
執行禁戒處分之處所,應切實注意治療,並注意受禁戒處分人之身體健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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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50 條
執行禁戒處分之處所,應切實注意治療,並注意受禁戒處所人之身體健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