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9 條
執行禁戒處分處所,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49 條
執行禁戒處分處所,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