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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4 條
強制受處分人到案,應用同行書。
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:
一、受處分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籍貫、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
    。
二、事由。
三、發同行書之理由。
同行書應由檢察官簽名,交由司法警察偕同受處分人到案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44 條
強制受處分人到案,應用同行書。
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:
一、受處分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籍貫、住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徾。
二、事由。
三、發同行書之理由。
同行書應由檢察官簽名,交由司法警察偕同受處分人到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