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保之受處分人,檢察官通知其到案移送執行而不到者,得強制其到案。 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之始日,自受處分人到案之日起算。
在保之受處分人,檢察官通知其到案,移送執行而不到者,得強制其到案。感化教育之期 間之始日,自受處分人到案之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