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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8 條
累進處遇分一至四等,自第四等依次漸進。
受處分人,如品行善良,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,得逕編入第三等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38 條
累進處遇分一至四等,自第四等依次漸進。
受處分人,如品行善良,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,得逕編入第三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