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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4 條
感化教育之授課時間,應審酌受處分人之年齡,每日以四小時至六小時為
限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34 條
感化教育之授課時間,應審酌受處分人之年齡,每日以四小時至六小時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