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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3 條
受處分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,舉行禮拜、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。但以不
妨害紀律者為限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33 條
受處分人得依所屬之宗教,舉行禮拜、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。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