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1 條
實施感化教育,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、年齡、性行、知識程度、身心狀況 等,分班施教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31 條
實施感化教育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、年齡、性行、知識程度、身心狀況等,分班施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