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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1 條
實施感化教育,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、年齡、性行、知識程度、身心狀況
等,分班施教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31 條
實施感化教育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、年齡、性行、知識程度、身心狀況等,分班施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