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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9 條
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或執行完畢時,應報告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;其
於執行中逃亡者,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拘提或通緝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29 條
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或執行完畢時,應報告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,其於執行中逃亡者
,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拘提或通緝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