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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1 條
保安處分處所,對於受處分人,除防止其脫逃、自殺、暴行或其他違反紀
律之行為外,應於不妨礙個性發展之範圍內,施以管理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21 條
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,除防止其脫逃、自殺、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行為外,應於
不妨礙個性發展之範圍內,施以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