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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0 條
罹有疾病之受處分人,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,保安處分處所應予許可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20 條
罹有疾病之受處分人,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,保安處分處所應予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