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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9 條
受處分人拒絕飲食,經勸告仍不飲食,而有生命之危險者,得由醫師施以 強制營養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19 條
受處分人拒絕飲食,經勸告仍不飲食,而生命危險者,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