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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2 條
受處分人死亡時,遺留之財物,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
領取。自死亡之日起,一年內無人領取時,歸入國庫;其脫逃經過一年尚
未緝獲者亦同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12 條
受處分人死亡時,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,自死亡之日
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,歸入國庫,其脫逃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