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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0 條
對於受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處分者,為促其改悔向上,應劃分等級,以
累進方法處遇之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10 條
對於受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處分者,為促其改悔向上,應劃分等級,以累進方法處遇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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