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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引渡法 第 8 條
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,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。但引
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43 年 04 月 17 日訂定
第 8 條
(再引渡之限制)
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,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。但引
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