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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引渡法 第 25 條
因請求引渡所生之費用,不問引渡是否准許,均由請求國負擔。
民國 43 年 04 月 17 日訂定
第 25 條
(費用負擔)
因請求引渡所生之費用,不問引渡是否准許,均由請求國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