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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引渡法 第 16 條
該管法院檢察處,受理請求引渡之案件後,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
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。
民國 43 年 04 月 17 日訂定
第 16 條
(法院受理請求引渡之處置)
該管法院受理請求引渡之案件後,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對於人犯
得命拘提羈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