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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引渡法 第 11 條
提出引渡請求書應附具左列文件:
一、引渡請求書內所引之證據。
二、請求國該管法院之拘票及起訴書或有罪判決書。
三、請求國有關處罰該罪之現行法規。
前項文件應經合法簽證,其以外國文作成者,並附經簽證之中文譯本。
民國 43 年 04 月 17 日訂定
第 11 條
(其他文件)
提出引渡請求書應附具左列文件:
一  引渡請求書內所引之證據。
二  請求國該管法院之拘票及起訴書或有罪判決書。
三  請求國有關處罰該罪之現行法規。
前項文件應經合法簽證,其以外國文作成者,並附經簽證之中文譯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