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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8
八、協議紀錄應加蓋機關印信。
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
8
八、協議紀錄應加蓋機關印信。
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修正
13
十三 協議紀錄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,並由 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,及加蓋機關印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