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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5
五、賠償義務機關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時,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,
    記明收件日期、文號。
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
5
五、賠償義務機關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時,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,
    記明收件日期、文號。
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修正
6
六  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,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。其有代
    理人者,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。
7
七  賠償義務機關收受賠償請求書時,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,記明
    收件日期、文號,並掣給收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