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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3
三、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 5  人至 15 人為限,其中 1  人為主席,
    由機關首長指派本機關之高級職員擔任,其餘成員由機關首長遴聘社
    會公正人士、學者、專家及指派本機關高級職員擔任;其中社會公正
    人士、學者、專家不得少於小組成員二分之一。
    前項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。
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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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 5  人至 15 人為限,其中 1  人為主席,
    由機關首長指派本機關之高級職員擔任,其餘成員由機關首長遴聘社
    會公正人士、學者、專家及指派本機關高級職員擔任;其中社會公正
    人士、學者、專家不得少於小組成員二分之一。
    前項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。
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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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本部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,置組員五至七人,由機關高級
    職員中指派兼任;機關副首長 (或相當副首長之職員) 、主任秘書、
    檢察機關之書記官長、或監、院、所之秘書為當然組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