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 5 人至 15 人為限,其中 1 人為主席, 由機關首長指派本機關之高級職員擔任,其餘成員由機關首長遴聘社 會公正人士、學者、專家及指派本機關高級職員擔任;其中社會公正 人士、學者、專家不得少於小組成員二分之一。 前項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。
四 本部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,置組員五至七人,由機關高級 職員中指派兼任;機關副首長 (或相當副首長之職員) 、主任秘書、 檢察機關之書記官長、或監、院、所之秘書為當然組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