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2二、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,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審議
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經審議,逕行拒絕賠償、移送其他應
負賠償義務之機關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:
(一)無管轄權。
(二)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、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。
(三)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。
(四)同一事件,經賠償、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後,
重行請求賠償。
(五)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。
(六)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