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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13
十三、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人員,其承辦案件之協議成
      立比例達該機關當年度賠償件數之二分之一以上者,應給予記功以
      上之獎勵。
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
13
十三、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人員,其承辦案件之協議成
      立比例達該機關當年度賠償件數之二分之一以上者,應給予記功以
      上之獎勵。